高天賜議員近日提出書面質詢:最近,一位受到廣泛關注的女士(KOL)自殺身亡。該事件在社交媒體和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政府還為曾聘用該位女士的公司提供了財政資助。
他認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僱員,不論是公務人員或私營部門的僱員,都有權在工作時不受任何形式的騷擾和欺凌。遺憾的是,由於缺乏專門處理這類欺凌行為的法律,道德和職業行為準則以及受理這類投訴的法律機制,仍有許多僱員無法享有這一基本權利。換而言之,現行的勞工法沒有具體規定和懲處精神和心理騷擾等虐待行為。澳門沒有一個有效、可信和可靠的系統來支援各類騷擾和欺凌的受害者。例如,沒有專門提供給欺凌受害者的輔導中心或"熱線"。因此,越來越多的騷擾和欺凌事件在工作場所發生,政府卻沒有能力制止這些情況。
所有僱主,包括公共實體,都有責任確保消除在其工作場所對其僱員一切形式的騷擾和恐嚇。勞工和性別事務相關的組織,以及僱員本身也有責任提高警惕並舉報這一問題,讓騷擾和欺凌問題在澳門不再是一個無法控制的“瘟疫”,從而避免欺凌問題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深深的創傷。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僱員,不論是公務人員或私營部門的僱員,都有權在工作時不受任何形式的騷擾和欺凌。遺憾的是,由於缺乏專門處理這類欺凌行為的法律,道德和職業行為準則以及受理這類投訴的法律機制,仍有許多僱員無法享有這一基本權利。換而言之,現行的勞工法沒有具體規定和懲處精神和心理騷擾等虐待行為。澳門沒有一個有效、可信和可靠的系統來支援各類騷擾和欺凌的受害者。例如,沒有專門提供給欺凌受害者的輔導中心或"熱線"。因此,越來越多的騷擾和欺凌事件在工作場所發生,政府卻沒有能力制止這些情況。
所有僱主,包括公共實體,都有責任確保消除在其工作場所對其僱員一切形式的騷擾和恐嚇。勞工和性別事務相關的組織,以及僱員本身也有責任提高警惕並舉報這一問題,讓騷擾和欺凌問題在澳門不再是一個無法控制的“瘟疫”,從而避免欺凌問題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深深的創傷。
單單這星期內,高天賜議員辦事處收到了兩宗關於騷擾和欺凌的投訴,這些騷擾和欺凌的行為給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影響。儘管我們持續不斷地提供陪伴和支援,但受害者還是感到壓力很大,無心社交,在工作場所的表現也開始受到影響。受害者反映不恰當的言語和肢體行為令她們產生不安、羞辱、尷尬或不適的感覺。她們希望進行投訴,但官方機構不接受此類投訴,因為他們將其混淆為勞資關係問題,不願意深入調查此類人身攻擊行為。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感到自己被拋棄,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
這類行為的主要和決定性因素與欺凌有關,欺凌是通過敵意或報復行為進行騷擾的一種特殊形式,可導致目標人物感到威脅或受到恐嚇。
這些受害者的共同特點是受到各種類型的騷擾和欺凌,包括展示或傳播針對受害者的攻擊性或暗示性的材料,或針對受害者發表影射、嘲弄、猥褻、性別歧視的笑話或議論。此外,欺凌者還經常使用攻擊性語言來描述某個身體殘疾的人或嘲笑某個殘疾人士,對某個人的外貌或性格發表可能造成尷尬或痛苦的評論。欺凌者使用的方法包括吸引不必要的關注,例如偷窺、跟蹤、騷擾、欠缺邊界或令人反感的肢體行為或語言行為,包括撥打騷擾性、帶有性暗示和敵意的電話或發送該類型的短信、社交媒體內容、電子郵件或信函。
我們還收到過一些受害者的投訴,稱他們受到不合理、侵犯私隱性或持續不斷的騷擾性詢問,包括詢問他們的婚姻狀況、個人生活、興趣愛好或性取向;不當的調情行為或反復要求、威脅受害者進行約會;以及脅迫通過性行為來加快某人的職業發展,又或者拒絕該脅迫將會影響到受害者的職業前程;在肢體行為方面,這包括展示惡意、粗魯的手勢,觸摸、抓握、撫摸或其他身體接觸行為,如貼近受害者;
其他更廣泛的問題涉及在社交媒體上散佈惡意謠言或侮辱性言論(尤其是基於年齡、種族、婚姻、伴侶關係、懷孕和生育、性別、殘疾、性取向等需保護的特徵)。
其中還收到了許多教師和學生的投訴,他們在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工作時,曾受到高層管理者一連串的恐嚇和辱駡,例如,在公開場合或私下對教師大聲斥責或侮辱,包括發表貶損人格或帶有成見(刻板印象)的言論,以及要求教師承認沒有犯過的錯誤。在工作會議上,管理者當著許多人的面,公開對受害者進行人身侮辱、對其能力進行貶低和嘲諷。這種施暴者甚至會突然發怒或表現出惡劣的幽默感,往往是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原因。他們對受害者進行不必要的、過度或壓制性的監督,並親自控制受害者的一切行為,對小事過分挑剔,包括持續或無理的批評。他們經常對同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強加與工作無關的瑣碎或有辱人格的任務,甚至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將教師從其負責的職責範圍內剔除。
無論是受害者,還是受害者的同事或學生,都不敢對這類騷擾和恐嚇行為進行舉報或正式投訴,因為害怕失去工作和得罪管理者。有教授因不堪忍受此類辱駡而不得不辭職,儘管他們已經在該公立大學工作十多年。
因此,無論是公共機構(公立大學)還是私營公司,都應對工作場所發生的騷擾和欺凌案件採取零容忍政策,並實行有效的制度以盡早發現可疑案件,包括由處理欺凌和騷擾情況的專業人員接待和處理投訴。
最後,公共和私營機構都必須確保所有投訴人不會因為投訴騷擾或欺凌行為而處於不利地位、受到傷害或歧視。這些投訴必須受到調查,並確保投訴人的工作不會受到影響。
基於此,高天賜議員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1特區政府會否提出專門的法律草案,旨在保護在工作場所受到騷擾和恐嚇的受害者,並在公務員體系中設立一個關於預防和處理騷擾和恐嚇投訴的內部委員會,通過自設的處理投訴途經預防工作場合發生的騷擾和欺凌,以此作為私營部門的榜樣,並鼓勵幸運博彩承批公司和企業界效仿設立該投訴機制?政府是否願意設立有效機制,制定接受該類投訴和採取後續行動的程序以查明事實真相,並對直接和間接責任人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
2今後,特區政府將實施哪些高效和有效的機制,防止不尊重僱員基本權利的公司,即允許在工作場所不斷騷擾和恐嚇僱員的公司,從公共財政中獲得補貼?特區政府將採取哪些有效且有力的措施,通過制定《道德和職業行為守則》以作出明確及清晰的規定,確保僱員的基本權利在工作場所得到尊重,避免僱員成為騷擾和恐嚇行為的受害者,而且在守則中明確規定哪些態度將被視為欺凌和恐嚇,以及禁止所有和各種類型的騷擾和恐嚇行為?
3特區政府是否將建立一個有效的制度,保護欺凌和恐嚇行為(包括未列入《勞動關係法》的欺凌行為)的受害者,並設立一個投訴機制,包括為公司各級僱員提供培訓宣傳項目和意識提升計劃,旨在闡明各種形式的欺凌和恐嚇行為所代表的暴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