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宋碧琪在書面質詢中指出,2019年通過《仲裁法》至今,特區政府仍未按照法律設立或指定專門為解決租務糾紛的仲裁機構,致使不能有效處理租務爭議,有關矛盾問題仍居高不下。促請當局交代將於何時按法律規定,落實以獨立方式或交由澳門現有機構性自願仲裁中心下運作的方式設立不動產租賃爭議仲裁中心。
法務局代局長盧瑞祥回覆表示,配合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及第36/2019號行政法規《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的實施,澳門現有兩間仲裁機構已完成修訂其章程以符合上述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間仲裁機構備有足夠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具條件處理各類民商事爭議,包括不動產租賃爭議案件。而當事人可按意願選擇將不動產租賃合同爭議交由任一仲裁機構解決,而實際執行上,現有仲裁機構在接收及處理有關案件方面亦未見困難或障礙。考慮到澳門仲裁業的實際情況,為充分運用現有的仲裁資源,現階段暫未計劃設立專門的不動產租賃爭議仲裁中心。
宋碧琪又問及現行在租賃合同設立自願仲裁條款而達到可享有稅務優惠的執行情況如何?會否參考其他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引入必要仲裁機制,以更有效處理租賃爭議,更好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法務局表示,根據經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修改的《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應繳納的稅款減半。有關規定自2021年3月31日生效後,向財政局申報租賃合同當中約有四成半載有接受仲裁協議的相關條款。
法務局又表示,隨着上述法律及仲裁制度的持續推廣,選擇仲裁解決不動產租賃爭議的比例會進一步提升,同時考慮到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仍以雙方自願選擇為前提,故暫未計劃引入強制仲裁方式解決不動產租賃爭議的機制。特區政府將持續以各種方式推動仲裁制度的普及應用,積極發揮仲裁優勢。